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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单方持有亲子鉴定报告,能否推翻亲子关系?

单方持有亲子鉴定报告,能否推翻亲子关系?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张某(男)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发生一夜情,后生育一名男孩。2024年,双方婚姻产生矛盾,刘某称丈夫张某将孩子接走藏匿,对孩子照顾不周,造成孩子身体消瘦,危害孩子心理健康与人身安全,遂于2024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与孩子不存在血缘关系,并将孩子监护权判归自己。诉讼中,刘某提交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孩子与案外人存在血缘关系,以此证明张某并非孩子生物学父亲。
张某答辩称:孩子出生证明、户口本均登记自己为父亲;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若孩子并非亲生,刘某理应早告知;监护权纠纷以离婚为前提,二人尚未离婚,刘某无权单独请求法院确认监护权;刘某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自己没有义务配合亲子鉴定,请求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在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中,持有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是否就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父或者母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必须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才可以推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可见,并非只要一方拿出一份鉴定报告、对方不肯配合重新鉴定,就直接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提交的证据必须达到“必要证据”标准。
本案中,刘某提交的系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达不到法律要求的“必要证据”标准。因此,即便张某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也不能直接推定张某和孩子不存在父子血缘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法律推定丈夫为孩子父亲,该身份推定要被推翻,证据门槛较高。此外,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会直接改变未成年人身份关系,法院会优先考量未成年人利益,对证据审查标准更为严格。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单独提起确认监护权纠纷?
监护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夫妻尚未离婚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均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双方监护权处于并行状态,不存在一方需要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单独监护权的问题。
刘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直接诉请法院把监护权判给自己,实质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变更监护权归属,这与监护权的法定属性不符。监护权的变更通常发生在离婚、一方死亡、丧失监护能力等法定情形之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共同的,无需通过诉讼确认。如果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监护存在争议,正确的法律路径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请求,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因此,刘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起监护权确认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正确。
三、律师实务提示
第一,想要否认亲子关系,应尽量选择诉讼中由法院主持、双方共同参与的司法鉴定。单方私下做的亲子鉴定,对方不认可时,证明力有限,不一定被法院采纳。第二,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会直接改变未成年人身份关系,法院会优先考量未成年人利益,对证据审查标准比较严格,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其他佐证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三,夫妻未离婚时,双方均享有监护权,不能单独提起监护权确认之诉,抚养权争议应当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综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否认亲子关系,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报告难以达到“必要证据”标准,法院不会仅凭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同时,未离婚时双方均为法定监护人,不能单独提起监护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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