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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仅凭聊天记录和赔偿协商情节,能否认定强奸罪?

仅凭聊天记录和赔偿协商情节,能否认定强奸罪?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某日,二人因工作原因再次见面,乙女主动约甲男共进晚餐,席间乙女点了一瓶红酒与甲男共饮。饭后,乙女要求与甲男一同回家,二人在甲男家中发生性关系。次日,乙女在微信上与甲男谈论前一晚发生性关系的细节,语气亲昵。几日后,乙女告知甲男自己怀孕,要求甲男赔偿10万元,否则报警控告甲男趁其醉酒实施强奸。甲男虽同意协商赔偿,但坚持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认可强奸。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乙女遂报警,甲男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处理结果】              


一、检察机关对甲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甲男被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十二个月法定期限内,侦查机关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终结。


【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甲男与乙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乙女意志,能否仅凭事后聊天记录及协商赔偿情节认定甲男构成强奸罪?
一、不利微信聊天片段,脱离完整语境不具备完整定罪效力
强奸罪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办案机关调取聊天记录时,常会提取事后致歉、安抚、承诺补偿的单句内容作为不利材料,但证据认定必须看完整上下文。首先,应区分聊天时间。事前沟通、事中对话、事后安抚文字,法律证明效力完全不同,事后情绪安抚、道歉无法直接证明事发时存在强迫行为。其次,应还原完整对话语境,断章取义的文字极易产生误判,律师应完整调取全部聊天记录,结合二人长期相处背景,对看似不利的表述作出合理解读。再次,聊天内容的证明边界有限,大多只能反映双方事后情感纠纷、和解诉求,无法直接佐证性行为发生时存在暴力、胁迫等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行为。
本案中,姚志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梳理双方相识交往时间线、事发完整经过及全部聊天记录,发现事发前乙女主动邀约甲男共进晚餐;发生性关系的第二天,乙女主动发信息给甲男回味性关系细节,语气亲昵随意,还讨论了如果怀孕希望是男孩还是女孩的问题。这说明乙女并不反感和甲男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乙女的真实意愿。否则,乙女应当责备、谩骂甲男甚至报警,其行为明显反常。
二、协商补偿不等于主动承认强奸犯罪
当事人愿意和对方协商大额补偿,大多出于多重现实考量:担心案件扩散影响个人工作、家庭生活;害怕双方矛盾持续激化;出于情感愧疚想要安抚对方;希望私下化解纠纷。法律层面应严格区分民事和解补偿意愿与刑事犯罪事实自认,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仅存在协商赔偿的沟通记录,无法单独支撑强奸罪定罪。
本案中,姚志明律师通过梳理协商赔偿的起因、过程及沟通细节,发现事后乙女发微信要求甲男赔偿,而非直接报警处理,不能排除乙女故意借醉酒名义与甲男发生性关系,事后以强奸为由向甲男勒索钱财。勒索钱财不成后报警,最终通过甲男被抓后需要取得其谅解,再获取钱财的可能性。虽然甲男同意给付金钱,但一直坚持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是强迫乙女发生性关系的。
三、结合全案事实,甲男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第一,本案中甲男与乙女是朋友关系,乙女主动邀请甲男共进晚餐,且在进餐过程中乙女主动点了一瓶红酒和甲男共饮,说明乙女在饮酒这个细节上是自愿和主动的,并非被甲男强迫饮酒。第二,饭后甲男提议送乙女回家,被乙女拒绝,乙女要求去甲男家中,说明甲男并非预谋将乙女带回家中进行强奸,且在去往甲男家的路上乙女意识、神智一直保持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第三,在发生性关系的整个过程中,甲男没有违背乙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相反,是乙女主动引诱甲男与其发生性关系。
律师根据甲男的供述及其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微信截屏及录音证据也能证实:虽然甲男与乙女发生了性关系,但其并没有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方式违背乙女意愿,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男涉嫌构成强奸罪。
在此基础上,姚志明律师围绕逮捕三项法定条件逐条论述,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当事人无羁押必要性,向检察机关申请不批准逮捕。最终,甲男在37天内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十二个月法定期限内,侦查机关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结束,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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