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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甲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甲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案情简介】              


甲某系某印业公司业务工作人员。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甲某在职期间陆续承接了两名外部客户印制侵权印刷品的订单,后工厂也完成了大批量侵权产品印制工作。
2024年9月,公安机关查获大量库存侵权印刷品,经专业鉴定,涉案产品与正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委托印制的客户没有取得正版美术作品合法授权。经查,涉案侵权印刷品数量共计3万余份,甲某从中获取业务提成共计2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甲某经公安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侦查阶段便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前夕,姚志明律师受甲某家属委托,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处理结果】              


一、检察院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2万元依法没收。


【律师解读】                 


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逐一梳理全卷证据,姚志明律师总结出本案辩护两大难点:一是涉案数量巨大,侵权事实完整,订单记录、物流凭证、沟通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客观证据完整留存,涉案规模已达到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提起公诉甚至判处实刑的可能性较大;二是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已认罪认罚,多数同类案件中检察院会直接按照量刑建议移送法院,想要推翻起诉意见、争取不起诉,沟通与证据论证难度极大。围绕上述难点,姚志明律师从证据、情节、沟通三个层面展开辩护工作。
一、全面细致阅卷,提出核心辩护观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
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律师通过逐份核对书证、证人笔录、电子数据,全案证据漏洞得以梳理。结合印刷行业分工销售人员只提供销售信息、不接触印刷文档等特点,甲某仅负责业务对接,不接触印刷文档,产品设计、版权审核、生产管控等核心环节均由其他人员负责,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甲某明知客户未取得合法授权、存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故意,从证据层面对指控基础事实进行抗辩。
二、厘清共同犯罪层级,锁定从犯地位,归集全部从宽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律师通过完整梳理整条侵权业务链条,区分各方人员工作职责,甲某仅承担业务对接环节工作,即便涉嫌犯罪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地位。同时,甲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无犯罪前科,案发后向版权方赔偿并达成和解、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形成完整书面辩护词提交检察院。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从宽情节为争取不起诉提供了充分依据。
三、多次与公诉人沟通,论证不起诉适用理由,精准定位辩护核心
针对证据瑕疵、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经多次与检察官线下、电话沟通,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存在瑕疵,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再次回到检察院后,结合退回补充侦查证据,又发现大量对当事人有利的新证据,形成最终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详细沟通,客观阐述甲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论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某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情节非常轻微,符合酌定不起诉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全部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对甲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印刷行业的商业惯例与运作流程、涉案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生产全链条得到充分掌握,对于精准锁定案件核心问题、敏锐发掘关键疑点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具备犯罪故意,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区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层级与作用,结合各类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观点,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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