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樊某于2007年2月2日与被告袁某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一子:长女樊某1于2006年11月27日出生,已成年;次女樊某2于2012年6月11日出生;长子樊某3于2015年2月16日出生。两人自2019年以来因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疏远,进而夫妻感情破裂,绝无和好可能。 2025年5月,樊某与袁某之间产生家庭矛盾,袁某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居住的房屋从樊某名下过户至其本人名下,随后樊某将家中唯一一套房屋过户给前妻袁某。然而,袁某却于2025年5月11日起诉樊某要求离婚,后在双方家人劝说下撤诉。 2025年8月20日,樊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妻袁某,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提出以下诉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次女樊某2归被告抚养,婚生子樊某3归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暂估价30万元;银行存款暂估价160万元);4、本案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该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后,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抚养、探望及费用问题: 1、婚生长女樊某1,双方约定其大学期间的教育及生活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直至学业完成为止; 2、婚生次女樊某2,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无需承担次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任何相关费用;在不影响次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享有随时探望、通电话的权利,女方应积极配合; 3、婚生长子樊某3,由男方直接抚养。现因长子在女方所住地上小学,上中学前,若男方在安徽省合肥市找到合适学校,则樊某3到合肥市内上中学;若未能在合肥市市区内找到合适学校,则樊某3继续在呼和浩特市上中学。现由女方暂代抚养,并负责其日常生活及上学相关事宜;男方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15日前向女方支付长子抚养费2000元,该抚养费包含基本生活、教育及一般医疗费用;如遇重大疾病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协商另行分担。若长子到男方一方去上学,男方无需再向女方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男方享有随时探望、通电话的权利,女方应积极配合。若长子樊某3前往合肥上中学并与父亲樊某共同生活,则女方在不影响樊某3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长子,男方应积极配合,女方无需承担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任何相关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1、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落凤阁某小区某楼某层某单元某号的房屋,权利和义务归女方所有;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某镇某村某号的男方老家宅基地自建房,权利和义务归男方所有; 2、经营性资产问题:位于呼和浩特市的夫妻共同经营烟酒店,权利和义务归女方所有,女方需将男方父亲名下的营业执照变更为女方名下,变更前所产生的任何债务及责任由女方承担;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男方经营烟酒店,权利和义务归男方所有; 3、共同存款分割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存款160余万元(已由保全法院冻结),经双方协商同意分割给男方70万元人民币,调解协议签订后由女方一次性当庭支付给男方,男方应当庭申请解冻女方保全财产,剩余存款归女方所有; 4、双方确认除上述列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个人物品、生活用品等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其个人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如因一方个人债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该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为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在公平自愿基础上签订,属合法有效行为;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整; 六、至此,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七、诉讼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 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相关款项。
PART1 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要做法
1、进行诉前保全,查封、冻结家庭财产 办理此案时,听取委托人意见后了解到,原告家中存款均存于被告名下,且被告曾有起诉原告的经历,代理人遂建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部分款项。但被告变更了其中一张银行卡号码,导致约40余万元共同财产未被冻结。委托人考虑到房屋由被告与孩子居住,被告变卖房屋的可能性不大,故未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2、及时沟通原、被告双方,明确双方态度和想法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及时完成诉前保全及立案工作,随后通过原告与被告的多次沟通,以及与被告委托律师的反复协商,逐步摸清案件情况。起初,被告以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与孩子共同生活为要挟,拒不同意分割任何财产,也不愿将三个孩子中的任何一个交由原告抚养。后续沟通协调中,被告虽同意给付原告部分款项,也同意由原告抚养一个孩子,但提出的条件较为苛刻。原告及代理人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了细致耐心的解释工作,然被告仍坚持己见,原告最终依法开庭应诉。 3、诉前制定应诉策略,撰写代理意见 开庭前,代理人根据原、被告多次沟通协商的情况,充分掌握被告态度,结合双方家庭实际情况,及时梳理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委托人的诉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应诉策略,撰写代理意见及辩护要点,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 4、签订调解书后,及时落实相关要求 离婚案件中,无论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均有诸多后续事宜需在文书生效或协议签订后及时沟通落实,例如孩子抚养方需提供抚养费收款银行卡号、孩子户口转移等。本案中,在协商处理完其他事项后,代理人重点关注被告向原告的付款事宜——因原告未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主张权利,仅对冻结银行卡中的财产提出诉求,且仅主张了不到一半的财产权益,若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将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因此,离婚协议签订后,代理人陪同原、被告立即前往银行,确保被告将款项及时转入原告银行卡,完成关键支付义务。
PART2 典型意义
1、离婚案件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进而感情破裂;二是因一方出轨引发离婚;三是夫妻长期异地工作生活,感情逐渐淡化,最终导致破裂。本案即属于第三种情形,夫妻分居六七年,相隔一千多公里,仅节假日能短暂相聚,虽有电话、微信等即时沟通,但感情逐渐疏远已是不争的事实。 2、离婚案件中,不少案件以调解结案。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时,在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前提下,需重点做好财产调查取证工作。孩子抚养权的确定,通常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基本原则,夫妻双方较易沟通协调并接受;但夫妻共同财产种类繁多、法律关系复杂,既包括不动产、普通动产,也涉及股权、股票、期权等权利归属复杂的财产权益,多数财产需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本案中的房产,若该房产原本属于原告婚前财产,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原告需提供多种证据证明其婚前财产属性;而银行存款作为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形式,若一方存在转移、支取现金等行为,另一方需搜集大量证据还原财产真相,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离婚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通常意味着一方已下定决心离婚。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防止另一方转移财产,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尤其是诉前保全,这能有效遏制对方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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