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为何判决两个未成年子女归一方生活?
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2011年生育长女李某乙,2016年生育次女李某甲。2022年,李某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王某同意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李某主张长女李某乙由王某抚养、次女李某甲由李某自行抚养。王某则坚持要求两个女儿均由自己抚养,理由是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其抚育,且其具有较好的学历背景和教育经验,两个孩子均明确表示愿意同王某共同生活,而李某性情暴躁、怠于履行父亲职责,不适合抚养女儿。一审期间,法院征询两个孩子的意愿,李某乙、李某甲均表示希望由母亲王某抚养。二审期间,法院再次征询,两个孩子意愿一致,均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且坚决不愿分开。二、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700元,直至两女年满十八周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案件中,两个子女的抚养权是否应当简单以“一人一个”为处理原则?一、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为首要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条款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裁判原则,而非“父母平分抚养权”的原则。在涉及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不能简单归纳为“一方直接抚养一个子女”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仍需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监护能力,结合子女的年龄、过往成长环境、监护现状等因素综合判定。当父母的抚养权利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利益。本案中,李某主张一人抚养一个,但王某举证证明自己一直承担主要抚育职责,且两个女儿均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王某个人的抚养条件、监护能力及与子女的情感纽带更具优势,应当优先保障子女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两个女儿在一审、二审中均明确表示希望由母亲抚养,且均表示不愿与对方分开。二审法院特别重视子女意愿的稳定性——两审表达一致,并非一时冲动,足以表明其真实想法。同时,两个女儿长期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依赖的生活状态,彼此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情感纽带。如果机械适用“一人一个”模式,强行将姐妹分开抚养,可能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叠加心理痛苦和精神伤害,违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此,应当将子女意愿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而非仅作为参考。本案确立了二孩抚养权处理的重要裁判规则:对于年龄差距不大且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未成年子女,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可将未成年子女不分离作为裁判考量原则。适用不分离抚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子女年龄差距不大,长期相互陪伴成长,彼此依赖;二是子女坚决表示不愿分开,且该意愿在一、二审中保持稳定;三是一方(抚养方)具备独立抚养两个子女的经济能力和监护能力;四是未抚养方不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满足上述条件的,法院可判令两个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本案中,两个女儿年龄相差约5岁,共同生活多年、感情深厚,均坚决不愿分开,且王某具备良好抚养条件。二审法院据此改判两个女儿均由王某抚养,既尊重了子女的真实意愿,也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综上,离婚案件中二孩抚养权的处理不宜机械适用“一人一个”的模式。当两个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均明确表示不愿分开,且一方具备独立抚养能力和条件时,法院可判令不分离抚养,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