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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贾某行政复议案 ——从事实方面和程序方面审查办案机关违规违法之处

2025年6月,贾某向案外人某公司购买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水溶化肥,约定价格为1800元/吨,每桶约1.3吨,共154桶,约200.2吨,总价款为36万元。自2025年6月10日起,某公司分批次将水溶肥料运送到贾某指定的地点。贾某在使用水溶肥料的过程中,一共在农田里使用了39桶,约50.7吨,总价值为91260元。随后农田里出现了大面积死苗现象,给贾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贾某立即要求某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手续和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手续材料。2025年7月31日,贾某通过12345呼市热线进行举报某公司生产“三无”产品,后该热线将案件线索转到呼市某区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后又将该案移交至另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2025年8月22日,呼市某区某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办案人员给贾某打电话,让贾某到该所对该案进行调查。贾某向该所提交了收货单、桶装水溶肥料的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8月29日,某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到呼市某区某镇某村,贾某存放水溶肥料的存放地进行了实地勘察和拍照、录像,并对贾某做了一份现场笔录。2025年9月15日,贾某就到该所询问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办案人员说对方涉案公司的相关手续齐全,已经对该公司进行了整顿,当贾某要求该所给出书面答复时,该所工作人员向贾某提供了不予立案告知书。

2025年9月23日,贾某向呼市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1、撤销涉案机关做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立案调查。该复议机关受理了该案件并通知了涉案机关,涉案机关提交了答复书以及案卷材料和证据,该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涉案机关对该案进行了重新立案,并通知了贾某和该复议机关,该复议机关遂做出决定:涉案机关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PART1

复议机关履职过程



1、调取案件材料,查明案件事实

复议机关受理该案后,向涉案机关下发了受案通知,涉案机关向复议机关提供答复书以及案件材料和证据,复议机关根据案卷材料,结合复议机关听取了贾某的意见,查清了案件基本事实。

2、依据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复议机关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明确了贾某是通过热线12345进行举报某公司生产“三无”产品,涉案机关曾经安排工作人员到被举报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了被举报某公司生产的产品确实是“三无”产品,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随后向贾某送达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因涉案机关并没有查明给贾某造成的损失,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因涉案机关纠正错误,及时立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涉案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

3、复议机关积极沟通案情,办案机关及时纠正错误

复议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告知对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之处,办案机关根据复议机关的意见,及时自我纠正错误,进行了重新立案,并通知了贾某和复议机关。




PART2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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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一些行政机关相互扯皮现象屡见不鲜,互相踢皮球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群众是经常遇到的。本案中,此案经历了三个办案单位。作为法律工作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案件事实判断出违法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案件,一般是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上存在违法之处,进而向办案机关进行报案,办案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案件结果让当事人不满意,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事实没有查清就做出了决定,或者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做出了不利一方的决定,从而导致了行政复议案件的提起。本案中,在办案机关未查清报案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就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书,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的情况。

3、在办理复议案件时,办案机关在程序上是否违法是另一个关注的重点。行政办案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因多种因素造成办理案件的程序违法,进而导致案件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本案中,办案机关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确向被举报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其实也是程序违法的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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