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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王某与于某某2022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人开始了校园恋爱。经过感情的升温后两人决定缔结婚姻关系并于2025年初订婚。但随着备婚期间两人就琐事间的不断争吵以及恋爱期间积攒的负面情绪不断发酵,两人在举办婚宴前分手,于某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11万元”。

律师接到王某委托后通过开展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案件材料以及向王某询问案件细节、开庭应诉等工作,对原告于某某诉请的“彩礼11万元”进行核实并发现,“11万元彩礼”中包括为原告于某某父亲购买高额手机的款项,被告收款仅为代付;包括两人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实施的赠与;包括由被告王某代付订婚宴配套物品等款项;仅部分款项应被定性为彩礼。

律师通过对转账款项性质、应当核减金额、同居情形以及解除婚约的过错程度等要点进行举证,该案最终判决返还24000元。原、被告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自此两人翻过这一页,迈上新的人生旅途。







诉讼思路归纳



恋人到夫妻,婚姻关系的缔结伴随着收入分配、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变化,婚约财产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能够为情感破裂的两个人维持经济收支的最后的平衡。此类案件原、被告间转账流水记录细碎、繁杂,款项系赠与还是彩礼的定性需要结合地域、习俗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案件办理难度不高但是需要律师耐心、仔细。往往在于“定性”与“定量”两大难题——哪些款项属于彩礼?该返还多少才合理?

针对原告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诉请,首先需要仔细考量该部分款项是否应定性为“彩礼”,还是系为增进感情的赠与;剥离开并非彩礼的部分,其次彩礼的返还比例应当充分结合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孕育情况、解除婚约双方过错原因等实际情形进行举证,由此才能尽可能达到“平衡”的局面。

虽然经济付出不可以量化感情投入,但是此种平衡或许可以阻止往昔恋人转变为今日仇人。






核心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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