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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购买二手车被原车主取回,买方能否要求全额退款

购买二手车被原车主取回,买方能否要求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              


朱某手上有二手车源,倪某于2025年10月向朱某购买一辆二手保时捷轿车。倪某于11月2日至6日期间,分三次向朱某支付定金5000元、购车款10万元、尾款9.2万元,合计19.7万元。11月5日朱某交车后,倪某将车交由朋友使用。
11月7日,该车辆被原车主取回导致丢失。倪某遂起诉,请求判令朱某返还全部定金、购车款共19.7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一、判决朱某返还倪某购车款19.7万元;
二、驳回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倪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车辆被原车主取回后,朱某是否应当返还全部购车款?
一、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被告主张的隐名代理,则规定于《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即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时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自主决定交易条件并自担风险;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本案中,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第一,倪某支付定金5000元,而朱某仅向中介支付2000元,显示朱某在交易中享有自主定价权和利润空间;第二,微信聊天记录中朱某承诺“车况报的不准,我负责”“定金不退的话我来退你”,表明其愿意自担风险,更符合买卖合同特征;第三,朱某关于“没赚多少利润”的表述亦符合买卖合同特征;第四,朱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提到“上家还没有和我签订合同”,反映出其先买下车辆再转卖给倪某的意思表示清晰。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
二、车辆被原车主取回,朱某构成违约,应返还全部购车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第六百一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倪某在购车时并不知晓原车主对车辆享有权利,朱某亦未向倪某披露该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车辆被原车主取回,朱某作为出卖人未能取得车辆的处分权,致使倪某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朱某构成违约。法院据此支持倪某要求返还全部购车款19.7万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利息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双方并未就逾期返还款项的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且倪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朱某违约而产生了相应的利息损失,故法院不予支持。
三、二手车交易中的风险提示
在二手车交易中,买方应尽量核实车辆权属、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避免因权利瑕疵导致损失。若通过他人代购,应明确双方合同性质,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车辆权属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事后争议。卖方应确保车辆权属清晰,避免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本案中朱某与倪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朱某作为出卖人未能保证车辆权属清晰,致使车辆被原车主取回,构成违约,应返还全部购车款,法院判决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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