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电话:0471- 6378086

邮箱:huhhot-hr@yingkelawyer.com

地址:呼和浩特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58号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楼3层

导航链接
电话:0471- 6378086 邮箱:huhhot-hr@yingkelawyer.com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7:30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欢迎您!客服咨询

盈科律师事务所_呼和浩特最好的律师事务所_内蒙古知名律师 - 盈科律所

专业团队专业团队

专业部门

专门委员会

专职律师

精品案例

盈科案例|保安履职维持秩序,为何被认定恶势力集团成员?

保安履职维持秩序,为何被认定恶势力集团成员?



【案情简介】              


案涉主体为某娱乐场所,实际经营者王某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系该场所保安队长,负责维护场所日常经营秩序。该集团借“维护场内经营秩序”为幌子,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先后实施十余起寻衅滋事刑事犯罪、二十余起寻衅滋事治安违法案件,同时涉及非法经营、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等多项犯罪,三十余名群众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参与多起寻衅滋事、一起故意伤害犯罪。除李某外,王某等多名集团成员均另案处理,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某系该集团犯罪案件中单独审理的被告人之一。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审判决:
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为什么认定本案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组织。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需同时审查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三大要件。
组织特征方面,王某为实际控制人,形成层级明确的固定组织,李某作为保安队长,听从首要分子指挥,带领保安实施相关行为;行为特征方面,该组织借“维持秩序”之名,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顾客发生口角、停车纠纷等,动辄组织保安殴打、拖拽,使用电棍、酒瓶等工具伤人,并非制止不法侵害,而是主动报复惩戒;危害性特征方面,系列犯罪造成多人轻伤、轻微伤,财物被损毁,扰乱周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要件全部满足,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多次积极参与暴力犯罪,属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同样是保安处置纠纷,为何李某的行为不是合法履职?
正常保安履职的核心是隔离冲突、制止侵害,手段应克制、适度,目的是防止事态扩大,而非惩罚报复。但本案李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保安履职边界:冲突平息后继续殴打已倒地的被害人;起因仅为普通消费纠纷、围观录像等,被害人无严重不法侵害却遭多人围殴;使用凳子、酒瓶、电棍、甩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面部涂抹辣根,手段带有明显惩罚、泄愤性质;多次主动参与集团统一安排的暴力处置,已形成行为惯性。
辩护律师提出部分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履行职务的意见。经审查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同案供述、法医鉴定等证据,法院认为,大部分案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或侵害已结束,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手段超出合理安保处置限度,不属于合法履职,应评价为刑事犯罪。
三、关于主犯量刑情节的评判
李某上诉称其在单位无管理决策权,系执行命令履职,应认定为从犯。法院认为,综合李某参与犯罪次数、暴力后果及单位内部地位,其行为积极主动,并非次要辅助角色,依法认定为主犯。全案量刑并无不当。
四、律师说法:厘清履职边界,守住刑事风险底线
有人存在认知误区,以为保安在“维持秩序”场景下的所有行为都属于履职,动手打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明确了两个重要认知:
第一,保安履职不等于违法犯罪“免责盾牌”。保安有权劝阻、报警,但无权随意殴打他人。一旦超出制止冲突的必要限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即应承担治安乃至刑事责任。若单位已形成暴力处理纠纷的模式,参与其中的保安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成员。
第二,区分恶势力犯罪不看岗位标签,而看实际行为。认定恶势力集团成员,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多次违法犯罪、在组织中的作用、主观上是否明知组织暴力性质、客观上是否积极实施伤害行为。李某并非被动服从指令,而是多次积极到场实施暴力,故被认定为重要成员。
办理涉恶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全案证据审查标准,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相互印证,既要考量被害人过错、履职背景等辩护意见,也坚决杜绝以“履职”为名掩盖有组织暴力犯罪,做到罚当其罪。


地址

呼和浩特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58号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楼3层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