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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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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男,初婚)与李某(女,再婚)于2011年相识,2018年确认恋爱关系,2019年底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张某于2021年第一次起诉离婚,2023年第二次诉讼离婚(与前一次诉讼离婚间隔两年多,期间双方无交流)。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80.5万元。其中,双方对张某婚前个人存款的性质无异议,但就该款项是否应予返还存在争议。涉案款项具体包括:1. 张某婚后向李某银行转账40万元。张某主张该笔款项系婚后用于购房的资金;李某主张系张某的赠与及彩礼,已用于自身疾病治疗5万元及日常开销,但无法提交花费明细。2. 李某自张某银行卡中支取及消费约27万元,张某向李某支付宝转账6万余元。张某主张该笔款项仅系交由李某保管;李某则主张系张某对其的赠与,均已花费。3. 张某为李某购买物品的费用及发送的红包等。因双方对上述多笔款项争议较大,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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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60万元;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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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张某婚后向李某交付个人婚前财产40万元,并明确用于婚后共同购置房产,现二人未购置房屋,李某应否返还该款项;二是张某向李某交付个人存款银行卡及转账,但未明确交付原因,李某应否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婚前存款作为个人财产的法律属性是明确的,其性质不会仅因结婚而改变。
然而,若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被转移至配偶账户、与婚后收入混同,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未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则可能因无法区分或已消耗而无法返还。若一方将婚前存款自愿交付给配偶,且未明确限定用途仅为保管,可能被推定为对财产的处分,视为自愿将个人财产供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从而不支持返还。但夫妻一方对于对方使用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许可,不应包括使用人未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使用人进行个人大额消费却无法说明去向的情形。
本案中,关于张某向李某银行转账40万元:李某陈述系张某允诺的彩礼、为赠与性质,以及系在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了全部款项,但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张某已向李某明确表示款项用于购房,二人婚后并未购置房产,李某占有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缺乏依据,应予返还。
关于张某主张的银行卡支取款项及支付宝转账:双方未明确约定用途,但结合二人聊天记录,可认定系张某默许李某用于个人正常消费开支以及为二人共同利益支出。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实际转账及支取的金额、二人异地分居的生活状态、婚后不足一年即对离婚事宜进行协商的具体情形,对张某主张的该部分款项,判令李某酌情返还。
张某主张的返还物品花费及红包,法院认定其具有增进情感或缔结长久婚姻的目的性特征,应为赠与,不支持返还。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60万元,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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