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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放贷公司软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放贷公司软暴力讨债,是否成立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情简介】              


2018年,张某出资设立公司从事短期民间借贷,纠集李某、王某、徐某,组建以其为首的固定犯罪组织。该组织借公司名义非法放贷,通过虚高借条、预扣利息、利滚利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借款人逾期后便组织人员以软暴力催收。
2019年夏至2020年,该团伙多次到借款人亲属经营的公司,采取拉闸断电、车辆堵门手段迫使工厂停产,破坏生产经营持续半年以上;2021年10至11月,指使人员长期跟踪受害人,并强行入住受害人外地租住处索债,滞留长达一个月。2022年6月,张某隐瞒车辆被法院保全的事实,骗取某公司20万元赎车款,拒不交车、退款。
2025年,公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等,对四人提起公诉。另查明,张某、李某此前均因犯罪被宣告缓刑,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了本案部分犯罪行为。

【判决结果】              


一、张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三、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四、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以公司为掩护非法放贷,并通过“软暴力” 手段讨债的行为,如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软暴力”不再是免责外衣 
很多催收从业者误以为只要不动手打人,拉闸、堵门、跟踪等手段仅属于民事纠纷或治安问题。但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刑事案件的意见,以恶害相通告、滋扰恐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形成心理强制,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即可认定为 “软暴力”。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张某等人虽未直接殴打他人,其通过拉闸断电、车辆堵门破坏企业生产,又强行入住他人租住处,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法院据此分别认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套路贷”与职业放贷的边界 
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高借条、砍头息、利滚利垒高债务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属于 “套路贷”,依法应以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张某骗取 20 万元赎车款属于独立诈骗行为,并非放贷环节的套路贷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该行为单独构成诈骗罪。
同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意见,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较为固定、有明显首要分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张某等人以公司为载体,长期面向不特定对象放贷,通过签订虚高借贷协议、预扣高额利息等手段恶意垒高债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欺压群众,已超出合法民事借贷范畴,法院据此认定张某等四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首要分子从重与缓刑撤销
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张某作为本案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集团全部罪行担责。另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张某、李某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本案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缓刑并非“免罪符”,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前罪判处的刑罚需要合并执行。
此外,辩护人提出本案部分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依据《刑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行为呈连续、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起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破坏生产经营系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持续至2020 年底,追诉时效应自该行为终了之日计算,相关指控并未超过追诉时效。
综上,扫黑除恶重在治根,既要铲除作恶犯罪团伙,也要斩断非法放贷、软暴力催收利益链条。群众遭遇套路贷、软暴力讨债,应当留存证据及时报警;放贷及催收从业者切勿逾越法律红线,不当讨债行为或将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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