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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恋爱期间打赏六百余万元,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打赏六百余万元,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张某在某直播平台结识签约主播凌某。2025年1月,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以“老公”“老婆”相称,凌某对张某的示好持续给予积极反馈,双方曾谈论结婚生子等话题。张某基于表达爱意、维系感情、支持凌某事业的考虑,持续在直播平台为凌某大额打赏,恋爱期间打赏金额至少600余万元。
2025年7月起,凌某逐渐减少回复,社交账号相继注销,处于失联状态。张某认为其对凌某的打赏系以维系、发展婚恋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今分手后目的已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凌某及直播平台运营方A公司共同返还打赏款60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判决结果】                


一、凌某返还张某150万元;
二、驳回张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亮点在于法院参考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突破了“直播打赏=网络消费”的常规认定,明确了当主播与用户线下建立恋爱关系后,大额打赏可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应予酌情返还。
一、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
网络直播作为近年来产生的新业态,对于其中打赏主播行为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一般的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服务消费行为,用户与平台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主播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用户打赏是为了获得观看直播、与主播互动、享受虚拟礼物特效等服务,具有对价性,而非无偿赠与,一旦用户消费完成,服务即已经被用户所享受,打赏的金额不再退还。
二、本案的特殊之处与代理思路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张某与凌某已在线下确立恋爱关系并谈及婚嫁。张某打赏的目的并非获取直播服务,而是维系感情、促进结婚;打赏金额远超正常情感表达的合理范围,应属以婚恋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此外,凌某不接受直接金钱赠与,只接受平台打赏,且在恋爱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张某隐瞒。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双方的关系已超出主播与用户的范畴,可类比为正常恋爱关系。
法院综合判断认为,当打赏超出正常网络娱乐消费范畴,且双方线下存在恋爱关系时,打赏就不再是单纯的服务消费,而具有了赠与的性质。法院的判断标准可以概括为双方是否存在线下的恋爱关系、打赏金额是否明显超出一般性恋爱赠与或娱乐消费的范围、该打赏行为是否基于维系或发展双方亲密关系的目的以及受赠方是否明知该打赏行为的目的并予以鼓励,故法院采纳了原告所提出的主张,判决主播向原告部分返还打赏款。
三、附条件赠与的认定与返还规则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是否需要返还,关键在于区分赠与的性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据此,对于明显超出日常情感表达范围的大额赠与,虽无书面约定,但法院可结合恋爱经过、款项用途、数额大小、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推断赠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若分手后条件未成就,受赠方应予返还。具体返还金额,法院会综合赠与金额、双方收入、恋爱经历、过错程度等酌定。
本案中,张某打赏总额达600余万元,远超一般恋爱关系中情感表达的正常范围。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凌某实际所得300余万元基础上,酌情判令返还150万元,约占其实际所得的50%。
综上,本案突破了“直播打赏=网络消费”的常规认定。张某与主播凌某线下恋爱期间累计打赏600余万元,法院认定双方关系已超出主播与粉丝范畴,大额打赏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条件未成就,受赠方应予返还。综合考虑打赏金额、恋爱时长、双方过错及凌某实际所得等因素,酌情判令返还150万元。本案对主播与用户恋爱场景下打赏款返还规则的突破,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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