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原系某单位领导。2020年12月,钱某(女)调入郑某分管的部门工作,两人因工作关系接触增多。期间,郑某得知钱某的丈夫为现役军人,但仍未收敛。2021年1月,二人确立情人关系,并多次在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为方便往来,同年3月,郑某出资以钱某名义租赁公寓一套,并购买洗漱用品、食品及换洗衣物。此后两年多时间内,二人在该公寓内发生性关系达200余次。此外,郑某多次向钱某转账、赠送礼物,甚至拜访钱某父母;钱某亦为郑某购买衣物,双方在经济和生活上往来密切。2024年5月,因该不正当关系,钱某丈夫与其离婚,并向公安机关举报郑某、钱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某与钱某的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实践中,通常认为双方需如夫妻般长期共同居住才构成同居,但法律上的“同居”并不以每日共同居住为要件,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特征。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出资租赁房屋并购置生活用品,二人在该住所内发生性关系达200余次;二人曾在该住所内洗衣、做饭、留宿,该场所已实际具备共同居住的功能;二人经济往来频繁,郑某曾拜访钱某父母,生活上相互关心、经济上相互支持。综合上述情节,足以认定二人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同居”标准。其次,现役军人常年在部队服役,保家卫国,难以时刻陪伴配偶。若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得不到特殊保护,将直接影响军心士气,进而危及国防安全。因此,刑法对破坏军婚行为设立专门罪名,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军人婚姻稳定。行为人只要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或结婚,即构成犯罪,无须以离婚或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本案中,郑某作为单位领导,明知钱某丈夫系现役军人,仍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最终导致军人家庭破裂,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军婚不同于普通婚姻,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力度远超一般婚姻。明知对方为军嫂仍保持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社会道德,更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社会公众常误以为“同居”必须双方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实际上,只要双方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具有相对固定的相处场所,并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即可能被认定为“同居”,从而构成犯罪。郑某作为单位领导,自认为可凭借身份掩盖不正当关系,最终仍难逃法律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触碰法律红线时,均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军人为国家安全作出巨大牺牲,其家庭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公众应自觉维护军人婚姻稳定,避免对军人家庭造成伤害。综上,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具有实质内涵,并非空谈。部分公众认为“只要未登记结婚即不构成犯罪”的认识,可能低估了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力度。军人卫国,法律护家,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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