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未按照不起诉决定和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不影响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解除。要加强对解除通知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优势,及时恢复涉案财物正常状态和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PART1 基本案情
2015年起,黄某某等人成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手机软件的开发运营,并将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捆绑销售,销售金额累计9亿余元。 2021年12月13日,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以黄某某等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立案侦查,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价值2亿余元。 2022年7月18日,汉寿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审查认为,在案关于涉案手机软件是否对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证明黄某某等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2月31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不起诉决定书明确要求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同时,向汉寿县公安局发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要求汉寿县公安局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0日,汉寿县公安局就不起诉决定向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要求,2月6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2月13日,汉寿县公安局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3月14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
PART2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在向汉寿县公安局发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后,对通知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发现汉寿县公安局未将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通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被不起诉人递交的书面申请,请求依法监督汉寿县公安局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调查核实。为依法准确开展监督工作,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认真听取涉案企业、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了解被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情况;二是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手续、凭证等进行全面核查;三是多次派员前往汉寿县公安局核实涉案财物处置情况,要求汉寿县公安局对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作出说明。2023年1月19日,汉寿县公安局书面回复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继续侦查必要、公安机关已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要求,涉案财物暂不符合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情形。 监督意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决定或者执行机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对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查封、冻结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查封、冻结。以上规定,未区分不起诉的法定事由,未就证据不足不起诉作特殊规定,未就复议复核程序作特殊规定,应依法严格执行。 2023年1月20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向汉寿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汉寿县公安局仍不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常德市公安局,要求其督促汉寿县公安局予以纠正。 监督结果。经常德市两级检察院一体履职监督,2023年2月15日至20日,汉寿县公安局依法对被查封的21套房产,被扣押的车辆等财物和被冻结的1.32亿元银行账户资金全部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PART3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办案中,应当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问题,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于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直接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或者作刑事立案后转为治安案件结案的,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者重新立案侦查。对于当事人双方出具和解、谅解协议的案件,要注意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监督立案处理。 (二)应公安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时,要注意发现是否存在其他犯罪线索。发现应当由提出商请的公安机关侦查的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的,通过开列补充侦查提纲的方式,提出补查建议;发现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的,由对应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立案侦查的意见建议。
PART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第二十条
Copyright © by Copyright By 2013 - 2024 MOUMOU LAW OFFICE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地址: 呼和浩特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58号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楼3层 电话: 0471-6378086
服务热线
0471- 6378086
0471- 6378086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