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甲市乙监狱民警职工住房建设工程招标期间,附某作为某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受聘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过程中,附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丙建设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使其成为中标候选第一名。事后,附某通过中间人杨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受该公司给予的感谢费8万元。案发后,附某于2023年4月被刑事拘留,十余日后被取保候审。侦查期间,其主动将8万元赃款全额退缴。2025年12月,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第163条,附某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方8万元感谢费,其主体身份和行为性质均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受贿数额刚达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情节轻微”与“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附某受贿8万元仅超出标准2万元。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数额刚达入罪门槛、被动收受无索贿情节、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身患食道癌身体状况特殊。上述因素叠加,促成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结果。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评标专家身份的认定。附某虽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双重身份,但其作为独立专家参与评标,行使的是专业评审职责,并非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故符合《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而非受贿罪。本案控辩双方对事实和罪名无实质分歧,辩护焦点集中在量刑层面。辩护人提出的数额刚达标准、无索贿情节、坦白、退赃、身体状况差等五点意见,均获法院采纳。针对本案的量刑辩护,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一是数额辩护精细化,8万元与6万元入罪标准仅差2万元,可检索类案论证免刑合理性;二是身体状况酌情考量,身患重病虽非法定情节,但可争取刑罚执行方式从宽;三是羁押期限程序保障,实际羁押14天可论证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低。本案成功实现了“有罪无刑”的辩护效果,关键在于将数额、退赃、认罪、身体状况等情节编织成完整的从宽逻辑链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本案本可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以避免犯罪记录,亦可申请企业合规整改换取更宽缓处理。类案启示方面需注意:1、免刑判决的不可复制性。附某案发生于2016-2017年,当前司法环境下,评标受贿8万元免刑可能性已大幅降低,不可盲目套用。2、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的竞合风险。本案中附某最初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立案,最终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区别在于:前者侵害市场竞争秩序,后者侵害职务廉洁性。根据《刑法》第223条,若证据显示与投标人共谋围标,可能面临串通投标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的风险,辩护时需重点切断"共谋"证据链。
3、犯罪记录对职业的影响。虽免予刑事处罚,但附某仍留有犯罪记录,对其作为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业资格、招投标业务参与资格可能产生长期影响。辩护人应在判后告知其相关从业禁止规定,避免再次触法。附某案是一起评标专家受贿的典型案件。该案启示我们,数额差异、退赃时机、身体状况、司法政策等因素均会影响裁判结果。辩护人既要善用法律赋予的从宽空间,也要清醒认识到反腐趋严的大势,在争取最优结果的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敬畏法律、合规经营。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呼和浩特的全资分支机构,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于2010年正式成立。依托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的强大后盾,律所深耕本土法律服务市场,现拥有两百余名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办公环境优越、配套齐全,恪守“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盈科文化。律所聚焦各类法律需求,核心业务领域全面涵盖:企业治理、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婚姻家事、刑事辩护、金融房产、商事争议解决、不良资产处置、劳动纠纷、侵权维权、民事纠纷、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顾、医疗纠纷、建设工程等。
律所汇聚专业律师团队,严守严密风控体系,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全方位、全覆盖的法律服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