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0号),核心围绕业主房源信息的法律属性、限定用途信息的授权边界、信息数量的有效甄别三大关键问题展开,对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价值。以下从五个维度进行深度剖析:
PART1 一、案例核心脉络
柯某运营“房利帮”网站,通过现金激励房产中介上传包含业主姓名、电话、门牌号码等内容的房源信息,核实后以会员套餐形式出售牟利,非法获取信息30余万条、获利150余万元。法院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缓刑及高额罚金。
PART2 二、争议焦点与控辩对抗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业主房源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中介获取的信息是否可随意流转”“网站行为是否合法”**: 辩方观点: 1.房源信息是商用信息,部分无实名,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2.中介获取信息时已获业主许可,属于公开信息,网站合理使用无需另行授权; 3.网站整合真实信息促进交易,符合业主利益。 控方答辩: 1.房源信息中的门牌、电话、姓名组合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符合公民个人信息定义; 2.业主向中介提供信息仅为“服务用途”,并非授权公开; 3.网站未从事中介业务,仅倒卖信息牟利,且核实信息时未如实告知用途,本质是非法交易。
PART3 三、法院认定与判决逻辑
法院采纳检方意见,判决的核心依据是: 1.信息属性:业主房源信息(身份识别信息+房产信息)符合《刑法》现行有效中“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定义; 2.授权边界:限定用途的信息(如仅给中介服务用)需信息主体另行授权,中介无权公开流转; 3.行为性质:网站以牟利为目的倒卖信息,而非促进交易,属于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PART4 四、指导意义的深度解析
该案例的三大指导意义是司法实践的“标尺”: 1. 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253条现行有效之一及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指“能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二)实务逻辑:房源信息中的门牌号码、电话、姓名是核心识别要素,组合后可精准定位个人,流入公共领域易引发滋扰、诈骗等风险,需依法保护。 2. 限定用途信息需另行授权 区分两类信息: (一)完全公开信息(如主动在社交平台发布的信息):可合理利用; (二)限定用途信息(如业主给中介的服务类信息):需信息主体明确同意才能流转,否则非法。 警示:中介、企业不得随意泄露或交易“限定范围”的个人信息,即使初始获取合法,后续流转仍需授权。 3. 信息数量的有效甄别 (一)方法:检察机关需以“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为标准,筛除模糊、无效、重复信息; (二)示例:本案中对30余万条信息去重、核实,仅认定有效信息为犯罪数量,避免“唯数量论”导致量刑失衡。
PART5 五、 实务启示与社会价值 1.行业警示:房产中介、互联网平台需明确“信息流转边界”,不得滥用用户授权; 2.司法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清晰裁判规则——组合型信息的识别性、限定用途信息的授权要求、数量甄别的方法; 3.社会意义: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遏制黑灰产业链(如电信诈骗)的信息源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例精准回应了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痛点,既明确了法律边界,也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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