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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动态丨盈科呼和浩特刑事法律事务部第二十二期内训圆满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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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5年9月5日下午,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呼和浩特”)刑事法律事务部(下称“刑事部”)在律所会议室成功举办第二十二期部门内训。


本次内训聚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刑事部副主任蒙永志律师主讲,研讨标题为“漫谈拒执罪”,刑事部主任张宇轩、律师关艾、郭欢、段超、捌拾玖、吴银花、张艳丽、韩佩铮、何文平、塔娜等共同参会。


内训摘要:条文理解及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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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永志主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14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法律条文及《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蒙永志主任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拒执罪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能否直接去公安机关控告、拒执罪的时间起算点、管辖、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解书、执行和解阶段发生转移、隐藏财产行为是否构罪、在判决、裁定生效前转移财产是否构罪、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卖至执行阶段的行为的定性、情节严重情形、数额如何认定、在执行阶段行为人非法处置查封冻结财产导致不能执行,如何定罪等问题,供大家分析并参与讨论。


现场研讨:思维碰撞与经验共享

内训现场互动热烈,与会律师围绕上述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刑事部主任张宇轩律师通过入库案例分析行为人在债务产生后即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日后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此类行为在性质上与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无异,且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仍然在持续。此类行为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蒙永志主任也对上述提出的问题一一做了详细解释。


结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的权威在于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是对司法尊严的公然挑战,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践踏。每一份生效裁判背后,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治信仰。抗拒执行没有“避风港”,逃避责任难逃“法律网”,捍卫司法权威,需要你我共同参与,让我们携手守护法治堤坝,让每一份判决都掷地有声,让公平正义永不缺席!



发表日期:2025-10-28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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