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公司名称: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58号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楼3层

联系人:苏畅

手机号码:15598099313

座机电话:0471-6378086  

              


盈科动态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盈科动态 > 内容
盈科讲座丨王博伦律师成功开展“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些事儿”分享会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07


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些事儿?你了解吗?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一直以来因为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认定标准导致了一系列的争议与当事人的诸多困扰。
11月26日下午,盈科呼和浩特律所金融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王博伦律师在三楼党建室特举办”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些事儿”专题讲座。律师同仁齐聚一堂,共同参与此次讲座。



王博伦律师围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难点这两方面进行了讲解与分析

首先王博伦律师介绍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变迁,从2001年的婚姻法、2003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到2020年民法典。随后,王博伦律师又围绕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常见热点问题,从不同主体和多个角度,并结合相关案例为在场听众作出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讲解。期间在场听众也表达了自己对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疑惑和不解,王律师对此一一作出详细解答,现场听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有了更加确切的理解。



讲座结束后,现场听众意犹未尽,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学习,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了深入的了解,也懂得了今后要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存证据、防范风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行法律规定








2001年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003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0年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ImgSrc-foot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