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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结婚”后又“被离婚”,不实婚姻登记如何撤销?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6-16

女子“被结婚”后又“被离婚”,不实婚姻登记如何撤销?


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以婚姻登记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中出现可撤销情形,登记当事人双方自己可以作为主体向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提起撤销婚姻。如果婚姻登记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也能提起撤销登记,典型案例就是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的撤销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行政机关自己发现对虚假骗取登记情况后直接予以撤销,另一种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笔者认为,从行政法的理论角度来讲,行政机关发现自身登记错误后应当及时进行纠正,避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和同类判例,婚姻登记机构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出核验,而且这样的核验应该是带有实质审查的色彩,不是说提供了证件就可以,还需要核验真伪等。如果因为登记机关核验不充分,导致登记错误,应当对错误登记的婚姻关系予以撤销。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因此,如有登记错误,可能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所以婚姻登记机构一般没有动力主动去纠正这一错误,一般都需要法院的判决才会进行更正。


社会新闻事件

“被结婚”难撤销,并非个例。媒体最近报道,广西的苏女士在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5年前曾“被结婚”后又“被离婚”。她试图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记录,但法院认为她的起诉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6月8日,苏女士告诉记者,因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媒体报道后,6月9日,苏女士告诉记者,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电话联系她,称将会为他们办理撤销手续,撤销“被结婚”“被离婚”记录。(2020年6月9日《澎湃新闻》)

笔者认为,行政撤销是处理公民“被冒名”侵权纠纷的最优解决方式。行政部门撤销错误登记或其他行政行为,效率高,成本低,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能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社会效果好。行政机关犯了错,理当主动纠正错误,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及时纠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行政机关纠错也有明确依据,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针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设置了“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选项。至于冒名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冒名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同为广西籍的一名女子有着及其相似的境遇。女子于2019年9月进行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与第三人李某于2016年3月在远隔千里之外的内蒙古某旗登记结婚。经了解,2015年4月女子不慎丢失本人身份证,当日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了身份证。案涉婚姻登记行为系她人冒用原告身份证原件,与第三人李某登记结婚。女子对上述登记行为完全不知情。即2016年3月在登记部门与第三人李某结婚登记的并非该女子本人,其并未到场。她人冒用其身份信息与第三人李某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未认真核实查验,即颁发结婚证。登记机关在审查中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为冒名者颁发了结婚证,该登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对该女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心理创伤。女子知晓上述登记后,于2019年10月与民政局进行交涉,要求民政局依职权撤销该登记行为,其拒不履行。后试图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行为,但法院认为该女子与第三人李某“被结婚”的婚姻关系已通过民事诉讼判决离婚,起诉人提起本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裁定不予受理;现在女子因不服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提出上诉,认为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裁定撤销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并裁定予以立案。可是现阶段案件还未有任何结果。

因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现女子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已经受到虚假婚姻登记行为实质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诉讼途径得到保护,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试图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积极性的打击,更会导致司法系统公信力在民众心中大打折扣。


实务分歧

1. 本案婚姻登记行为该如何定性?

2. 与第三人李某“被结婚”的婚姻关系已通过民事诉讼判决离婚的情况下,该女子提起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否受已生效裁判羁束?


解析意见

1. 婚姻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

按照法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为即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宣告当事人之间成立婚姻关系。因此,婚姻登记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作出婚姻登记的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也可以被撤销。撤销婚姻是指根据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申请,对受胁迫的婚姻通过行政程序或者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来取消婚姻关系,撤销婚姻后,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撤销结婚登记是指根据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请求,对存在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判决第三人李某与该女子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不能作为确定行政行为无效的依据。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判决第三人李某与该女子离婚。而事实上,结婚证的“婚姻当事人”是冒用该女子的身份进行的婚姻登记。女子并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也没有与第三人李某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因此,该民事判决非但没有确认她人冒用该女子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违法性,反而将错就错,做出了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离婚判决。

婚姻合意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合法婚姻关系重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案涉2016年3月31日,在登记部门与第三人李某结婚登记的并非原告本人。她人冒用原告身份信息与第三人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女子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婚姻登记双方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情形。

诉讼标的,通常是指当事人主张或者否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它是法院所裁判的对象。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一般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只是通过民事离婚诉讼解除了双方的民事婚姻关系。而在本诉中,诉讼标的是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受民事离婚判决所羁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该女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符合上述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女子因“被结婚”后又“被离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法院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苏睿,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律硕士,在司法、检察系统工作多年,拥有10年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经历。

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专业领域:企业、银行、证券金融等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3 9489 0315


个人简介:阿利玛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东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专业领域: 精通蒙汉双语,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事务、非诉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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