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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企业的“福利”来了! 内蒙古高院立足审判职能,推出十项举措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4-14



人间四月春正好

万物复苏绽新颜



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街头巷尾逐渐恢复了往日的车水马龙。随着各地区逐步加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疫情防控形势之下,如何保障并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



内蒙古高院传来了好消息!



就在上周,内蒙古高院传来了好消息!继出台《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相关犯罪,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后,近日内蒙古高院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及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破产重整、合法权益、适用强制措施、诉讼权利等问题的解决,发挥司法智慧,做了进一步指示,帮助企业提振信心,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作为内蒙古地区的一家大型律所,设立有涉企业业务的专业团队,拥有多年的丰富经验,针对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相关问题做了大量研究。针对该《意见》,我们也将做进一步的解读,并提供相关咨询和代理服务,更好的助力各企业复工复产。让我们一起携手合作,共渡难关。

欢迎大家致电我所了解更详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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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意见》全文



一、切实履行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责任。全区法院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处理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保障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推动“六稳”措施落到实处,围绕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实招硬招,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恢复生产,稳定职工就业,降低疫情带来的影响,服务保障经济稳定增长。

二、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坚持依法审判、聚焦重点、精准打击,既要旗帜鲜明严厉打击直接妨害疫情防控的严重违法犯罪,也要区分不同阶段不同地区案件性质和危害性,避免政策把握粗放化、简单化。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疫情及防控措施实际影响,审慎适用合同解除,除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合同双方带来更大损失外,应防止因解除合同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引导当事人在疫情消除后根据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主张权利和提出抗辩,尽可能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方式促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四、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审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拖欠薪酬、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推动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用工问题对经济平稳运行的影响。

五、支持申请破产企业重整再生。积极推动有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资不抵债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预重整,依法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属于生产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恢复生产的决定。处置破产财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应于疫情消除后变现和分配。

六、依法支持政府引导企业、劳动者有序复工复产,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涉疫情防控行政案件,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依法稳妥审理涉及暂缓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返还失业保险费、补贴职工工资、缓交减免税费等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税收等政策,支持企业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延期等行为,做好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复工复产中易引发案件的审理,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提升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信心。

七、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成品要灵活采取“活封”“活扣”方式,允许企业使用和销售。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陷入暂时困境的企业,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暂缓冻结、划扣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留出时间、创造条件。

八、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确保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充分利用“内蒙古移动微法院”等平台,提供跨域远程诉讼服务。对涉及复工复产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九、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各级党委和政法委领导下健全和落实诉源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作用,前移纠纷化解关口,加大对经济活动中因疫情影响发生的矛盾问题排查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和在线途径解决纠纷,推动涉疫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十、加强法治宣传。加大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力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突出宣传一线抗疫的感人事迹。要主动发声,发好声,发准声,严防标题党。加强新闻稿件和宣传事项的审核把关,不能因为主动宣传引发次生危害。

 

该《意见》充分体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坚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积极主动作为,通过一系列“硬核”举措,有针对性地出实招硬招。据了解,全区法院还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是关注经济良性发展需要提升诉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着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司法调查研究;三是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扎实做好司法建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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