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公司名称: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58号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楼3层

联系人:苏畅

手机号码:15598099313

座机电话:0471-6378086  

              


盈科动态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盈科动态 > 内容
被“骗婚”的受害人应采取何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4-08



经人介绍恋爱后结婚

本以为新家庭即将开启幸福生活

“另一半”却突然不知所踪


报案后

更是发现“查无此人”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01 案情简介


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曹某,两人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3年11月登记结婚。就在张某满怀憧憬开始新生活,建立和和美美的小家庭时,曹某突然不知所踪,十几年来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无奈之下,他起诉至含山法院要求离婚,可是法院送达时却查无此人,并且经公安机关查询,在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里,并未找到张某提供的身份证号、姓名相同的人。


张某才发现自己掉进了婚姻的骗局里:曹某是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和自己假结婚,然后骗取钱财之后逃走了。并且不能离婚,张某也很是气愤。在承办离婚案件法官的指引下,张某又向含山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民政局,要求法院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张某认为民政局对曹某提供的身份证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从而导致自己“已婚”多年。


但民政局辩称,张某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时限,且民政局对婚姻登记申请人身份及材料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并不能识别身份证的真假。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婚姻登记程序本身合法适当,并没有错误。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曹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曹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及婚姻状况证明,鉴于当时的审查手段及技术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曹某存在重大过错。由于曹某提交虚假材料,有违婚姻法的规定,当属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据此,含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结婚登记系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判决确认含山县民政局颁发的涉案结婚登记证无效。


02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6日,张某通过“媒人”介绍,在三天后与别国的娄某(女)闪婚,并支付了彩礼及“媒人”介绍费共计26万余元。办理完结婚登记的当天,娄某失踪了。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将娄某及“媒人”等3人抓获,并查实娄某3人还利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刘某、王某的钱财,且娄某使用编造的三个外国虚假身份信息分别与张某、刘某、王某领取了结婚证。


张某持公安机关对娄某等人实施诈骗一案的立案决定书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答复要解除婚姻关系需通过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解除与娄某的婚姻关系,该如何起诉?



法院观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有三种情形,分别为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合法的婚姻。无效的婚姻有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的婚姻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本案中,张某与娄某的婚姻不属于关于无效婚姻规定的四种情形,亦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合法婚姻?


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娄某系外国人,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婚姻登记机关无专业化审核身份信息的漏洞,与张某进行了婚姻登记,在登记当天逃跑。其利用结婚登记骗取张某财产涉嫌诈骗一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娄某与张某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娄某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核实认定的娄某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其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系虚假的身份信息,故娄某、张某之间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


本案中,娄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应解决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而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张某可以在行政复议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小贴士



虽然上述案件为解除因“骗婚”而产生的婚姻关系提供了建议,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实践中对“骗婚”的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为减少此类事件,适龄男女应当在结婚前加强彼此及家庭情况了解,不轻信“介绍人”、不轻易支付高额礼金或短期内赠与高额财产。此外,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婚姻登记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该系统将瞬时在全国数据库内检索其当时是否具有有效婚姻关系存续,从而有效杜绝重婚和骗婚情况的发生。


来源 | 安徽法制报、南城县人民法院(作者:严小霞) 




  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孙芳律师电话:15947618159。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专业特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移民、建设工程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服务纠纷、刑事案件辩护、办理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讼业务、私人律师等。

  职业信念:“精律治学方为师,诚信为人方致远”。孙律师为人真诚、思维清晰,能从冗繁复杂的案件中很快地理清法律关系,找出争议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方案和意见,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1、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5年9月11日,呼和浩特市满族小学学生郝某某回家路上被高压电电击烧伤,我和刘律师接受了当事人母亲的委托,代理了这起案件的前期调查取证和一审诉讼。通过前期的大量走访调查,最大限度的还原了事发现场的真实情况,为后期的一审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在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注册登记:2016年3月成功注册内蒙古xx老年健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着对委托人负责人的态度,从前期筹划、到起草章程,到工商注册,再到后期指导,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使公司章程在合法的基础上维护股东的利益,体现股东的意志,为企业的管理奠定稳定基础。

  3、成功代理马某某案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中裁定驳回重新审理。马某某一审、二审案由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一审、二审马某某都被诉,孙律师代理在内蒙高院再审,最终内蒙高院支持了孙律师的观点,裁定驳回重审:本案孙律师通过运用大数据、可视化等现代化的办案手段,运用深刻的理论分析,对证据进行了仔细的梳理,给法官清晰的呈现案件事实和证据,有理有据的分析,最终获得法官的认可!

  4、高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家庭纠纷魏某多次对高某实施家庭暴力,高某两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因双方协商不成,高某找到孙律师要求诉讼离婚。高某和魏某有个可爱的儿子,双方的矛盾给孩子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介于本案双方矛盾非常大,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缓和双方的矛盾,孙律师一方面给高某做心里辅导,一方面试图和魏某商谈,开庭时,孙律师运用巧妙的诉讼技巧,使双方清楚的知悉各自的利弊,使双方静下心来沟通、协商,最终在法院调解结案。

  5、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年底,委托人候某某带着满脸的愁容,拖着疲惫的身体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孙芳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孙芳律师通过详细的询问后了解到:候某某一直给刘某某的工地送小红砖,可砖送完后,刘某某却以砖款被其工地的王某结算走为由拒绝给付候某某。侯某某的妻子现在身患重病急需用钱,找了刘某某多次无果,听工友说孙芳律师法律业务精湛,人品也非常好,才在工友的带领下找到孙芳律师寻求帮助。

  本案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是因候某某是普通的劳动者手里的证据少、证明力不够,使得案件难度加大,孙芳律师通过认真的梳理证据,多方调查收集证据,运用严谨的法律逻辑和深厚的法律功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本案历时九个月最终一审取得了圆满胜利。2018年9月26日,候某某为孙芳律师送来了锦旗,再次感谢孙芳律师为其辛苦的付出。

  6、其他:孙律师还办理了郝某某抢劫案、万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马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等等。

  联系电话/微信号:15947618159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58号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3楼(邮编010011)

  电子邮箱:sunfang@yingkelawyer.com

[[ImgSrc-foot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