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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微课|包绪长律师:《故意伤害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07

盈科微课|包绪长律师:《故意伤害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2019年9月20日晚19:30,由盈科呼和浩特分所女工委律政佳人学院主办、盈科律师学院内蒙古分院协办的微课堂第十二讲如期开课!本期特邀盈科呼和浩特律所资产管理与投融资法律事务部包绪长律师作《故意伤害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专题讲座。

       包绪长律师以被告王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形式展开为大家讲解了《故意伤害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包绪长律师将案件分解,从检察院指控中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到辩护意见的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思维缜密,条理清晰。

       案 件 重 现

       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房屋所有权纠纷问题,在被告人装修的涉案房屋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用木棒将被害人左腓骨打折,致轻伤二级。

       检察院所提交的证据及罪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故意伤害案的情况说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一审辩护意见:一审中辩护律师发现以下证据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一,被害人对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存在虚假陈述,并且前后自相矛盾。此外,被害人对木棒提取的位置,状态及其数量方面的陈述均前后矛盾,并对案发当天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的事实也存在虚假陈述。第二,唯一物证即木棒的辨认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侦查机关对涉案木棒的提取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四,侦查机关制作的部分被告人讯问笔录及被害人询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五,侦查机关制作的勘验和检查笔录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律师的上述意见。

       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以上意见,并以上述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为由,已排除上述证据。

       包绪长律师通过案例,从实践中为大家解读非法证据的认证与排除程序和方法,使大家深受启发。


包绪长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蒙古语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经验:包绪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法律行业从业背景及同公、检、法、司、政府等沟通协调经验。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良好的司法、政府资源。投身律师行业后,以企业高管、金融、经济和律师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是在再审案件、房产、拆迁纠纷、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领域:包绪长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再审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私人律师、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研究,并兼顾合同纠纷、金融信贷、债务追讨、交通与物流、特许经营、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疑难复杂的大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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