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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自己的东西不算偷?犯法了你都不知道!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3-29

【以案释法】偷自己的东西不算偷?犯法了你都不知道!


怎么?

这光天化日朗朗乾坤,

我“拿回”本属于我自己的东西,

还犯法?


不好意思,

这不叫“偷”',叫'窃'”...

都是犯法!


案例一

       小张(化名)将自己的一台价值4000元的电脑交给电脑维修中心的小严(化名)修理,在电脑还未修理好之前,小张潜入维修中心,将自己的这台电脑盗走。案发后小张被抓,检察机关以小张犯盗窃罪将之公诉至法院。


案例二

       阳朔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上班时发现之前因涉嫌非法营运被暂扣的三轮摩托车不见了,系车的铁链被剪断。阳朔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该案进行侦查,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廖某、陈某、唐某,同时嫌疑人廖某也正是被盗三轮摩托车的车主。根据司法理论和实践,这种行为可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则涉嫌盗窃罪。



       在我国,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与否,关键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基本特征:

       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

        (1)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自已的或他人的财物;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3)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2、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已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上面两起案件中,

小张和车主的行为

都符合该罪的基本特征,

因此成立盗窃罪。


即使是自己的东西,

也得看清情况,

不能随便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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