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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阻碍施工不会构成犯罪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11-07

       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各种形式的阻碍施工已司空见惯。施工人往往不堪其扰,又感觉无计可施、无可奈何,有的工程因此长时间停工。被追究行政、民事责任的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少之又少,再加之“法不责众”观念,非法阻碍施工者往往以为其行为不会构成犯罪。笔者寻寻觅觅搜到的案例说明,不要以为阻碍施工不会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案例虽然不多,但是有。



案例一

        翟某所干工程完工后,大部分工程款已按期结清,由于欠外债太多,翟某不断带人到项目部索要剩余款项。2011年12月11日,项目部不堪翟某骚扰,和唐丰公司、翟某三方协商,将翟某承接土方工程余款58万元由唐丰公司一次性全额结清,翟某书面承诺因本人导致债权债务纠纷与项目部和唐丰公司无关,一律由本人承担。


        余款结清后,翟某没有信守承诺,仍旧带人到项目部吵闹,2012年1月9日12时许,翟某再次带领二十余人到项目部外协队院内,以与项目承包人张彦伟存在经济纠纷为由,采取恐吓、殴打铲车司机徐旭、职工张炎波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该队停放的一辆柳工牌855型铲车和水泵等物品抢走,经鉴定,被抢铲车等物品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27044.00元。


        鲁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翟某纠集多人采用暴力手段哄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聚众哄抢罪,遂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


         2012年4月份,株洲县一医院土方工程承包方与株洲县南阳桥乡南岸村三个组达成口头协议,将承包的株洲县一医院土方工程的泥土倒在三个组交界处,并由承包方支付一定的补偿款给三个组。


         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晏某、张某以医院工程土方承包方将泥土倒在株洲县南阳桥乡南岸村没经过组民同意为由,到卸土工地阻工,想要从承包方那里得到一笔钱。


         2012年5月至6月间,三被告人先后多次到卸土工地拦车阻工,承包方被迫同意给三被告人12元一车的费用。后晏某、张某先后多次按照记好的车数从承包方手中拿钱,共拿到3万余元。


         2013年4月3日,株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晏某采取阻工的形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以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案例三


        2012年6月,陈某、王某与刘某合伙承包了一处装修工程。事出有因,陈某、王某在中途提出要退出工程,并要求刘某一方给予经济补偿。陈某、王某实际在工程上的开支为2万元左右,但两人在后期向刘某提出经济补偿30万元。在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从2012年7月18日到8月3日期间,陈某、王某多次到工地阻工闹事,要刘某等人满足他们的要求。


         8月3日上午,王某和陈某拿了两把菜刀来到工地,两人冲到施工房屋屋顶,砍断正在高空施工的5名民工身上两根安全绳和一根吊灰桶的绳子,5名民工及时抓住施工处5楼的外置防盗窗,并躲在4、5楼的防盗窗上,在防盗窗上滞留长达40分钟后,被株洲县消防官兵救下。


         在整个事件中,现场引来包括附近的民工和过往群众在内的百余人长时间围观,并一度导致该处交通不畅。


         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通过砍断高空作业工人安全绳的方式故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陈某、王某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四


广西德保某工程的四位农民工,面对工程老板拖欠工钱,他们没有选择通过合法途径索要报酬,维护权利,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强行索要。


2012年9月17日至9月20日,被告人龙翔高、陶春贤等人用三台挖机和一台推土机停放在便道上进行堵路阻工。


2012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在便道上用土石方进行堵路阻工。


2012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用土石方和大石块进行堵路阻工。


2012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13年7月25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认定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四人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五


         2010年底,金建忠(另案处理)纠集金利洪、金加尧、金上德以及金建强、金宝等人(均另案处理),每人交人民币3000元的费用入股,形成所谓的“合伙”关系,并于2011年3、4月份在金建强家商议,决定按每亩地人民币25000元的标准向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金益村二产返回地滨海B604地块工地的每个企业主强行收取保护费。后因该地块的企业主不肯交钱,金建忠等人就在该地块的工地上成立办公室,多次以强令工人停止施工、打砸物品、阻拦工程车进场等手段阻碍该地块企业主工地的施工。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以来,金利洪、金加尧、金上德伙同金建忠等人到被害人金上崇、金某丁两兄弟的工地上,赶跑正在施工的工人,阻碍工程施工,向金上崇索要工地的保护费。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金上崇因为不签交保护费的合同,金利洪等人就将工地工棚的桌椅砸掉,致使金上崇的额头受伤。至2012年4月29日,金上崇、金某丁二人总共被迫交了人民币111000元。


2、2011年以来,金利洪等人为了收取被害人金某戊工地的保护费,拦住水泥搅拌车不让进入工地,致使施工无法进行,并到金某戊的华燕电器厂索要保护费。后金某戊被迫交了人民币90000余元。


3、2011年的一天,金利洪等人来到被害人王某乙的工地,向王某乙索要保护费。后王某乙一共被迫交了人民币50000元。


4、2011年以来,金上德等人向被害人金某己索要保护费,后金某己一共被迫交了人民币40000元。


5、2011年以来,金利洪、金上德及金建忠等人到被害人王某丙的工地阻碍施工,向王某丙索要保护费。至2011年11月左右,王某丙一共被迫交了人民币52500元。


6、2011年以来,金利洪、金上德及金建忠向被害人金某庚的工地索要保护费,后金某庚一共被迫交了人民币40000元。


7、2011年以来,金利洪、金建强等人向被害人金某辛索要工地的保护费。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收取金某辛工地的保护费,金利洪及付小兵等人拦住工地工程车,不让工程车进工地施工。后金某辛一共被迫交了人民币45000元。


8、2012年4月底至5月初,因被害人王某丁的工地不交保护费,金加尧伙同金建忠到王某丁的工地强令工人停工,阻碍工程施工。


9、2012年2月22日以来,金加尧等人为了收取被害人王某戊工地的保护费,到工地阻碍施工。2012年3月的一天,金建忠等人叫人用毛竹将王某戊的工地给拦住,阻碍工地工程施工。


        通过上述手段,金利洪、金加尧、金上德及金建忠等人强行索要天河街道二产返回地滨海B604地块工地企业主金上崇、金某丁、金某戊、王某乙、金某己、王某丙、金某庚、金某辛等人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428500余元。保护费的收支由金建忠总管,其中交给金上德的部分保护费,由金上德经手处理。


案发后,金上德于2012年7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金上德退出赃款人民币27000元。


         2013年4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金利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金加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金上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金上德退至原审法院的赃款人民币27000元和三人及同案犯家属退至二审法院的赃款人民币391500元,均返还相应的被害人。


案件六


        2006年5月9日,新泰市东西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西周村委)成立新泰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9月30日,东西周村委与被告人苏某某签订该建筑公司承包合同,按约定,苏某某当时交足19万元股金。几日后,苏某某将该19万借出。2008年春天,山东阳光华龙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与徐某某辛、徐某某癸合伙建设PE车间。苏某某闻讯后通过在工地上卸预制块的方式阻碍施工,后苏某某伙同徐某某乙(另案处理)在未进行任何施工和管理的情况下,向华龙公司索要“管理费”18万元。徐某某癸支付给苏某某预制块款后工程得以继续施工。该“管理费”收入东西周村委财务账后,苏某某于2011年1月30日强迫东西周村委出具手续答应该18万元抵顶其上交建筑工程利润。


        2011年9月份,有人到原新泰市水泥厂宁某某拆迁工地阻碍施工,宁宴请苏某某、给苏某某送香烟后,工程得以顺利施工。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苏某、徐某某等人到原新泰市水泥厂王某某拆迁工地阻碍施工,并随意殴打王某某、徐某某。苏某某强迫王某某签订拆迁合伙协议后,王某某才得以继续施工。苏某某从该拆迁工程中分得现金18000元。案发后,该款被公安机关追缴。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得知有人在东西周村联办小学施工,伙同被告人苏某及苏某某丙等人赶到该小学内随意殴打施工者高某某,高某某因伤住院治疗8天。在离去时,苏某某丙因摘看门人王某某乙种植的向日葵与王发生争执,苏某某丙扔向日葵打伤王某某乙。事发后,苏某某委托人调解分别赔偿了高某某、王某某乙的经济损失。


          2011年夏季某天,被告人苏某某得知负责新泰市王家寨煤矿宿舍厕所的基建人员在宿舍物业员张某某家中商议厕所建设时,便赶至张某某家中,对在场的徐某某进行辱骂、对王家寨煤矿基建人员施某某、和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施某某、和某某见状只得离去。


          2013年12月6日,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已追缴被告人苏某某赃款一万八千元退被害人王某某。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某违法所得赃款十八万元退山东阳光华龙管道有限公司。


案件七


          被告人刘某甲、田某系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中塘村村民。被告人刘某甲、田某以湖南省高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梅溪湖西延线六标段道路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给其出行带来不便为由,于2015年4月26日上午、下午与4月27日上午三次共同在梅溪湖西延线六标段道路的施工现场进行阻工,造成该施工现场作业车辆与工人的施工被阻及延误。在第三次阻工过程中,该项目部负责人陆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在施工现场达成了口头补偿协议后,来到被告人刘某甲家中支付给被告人刘某甲补偿金人民币20000元。之后被告人刘某甲将仍在阻工现场的被告人田某叫回其家中,分给被告人田某人民币5000元。之后,该项目部负责人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4月2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刘某甲、田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赃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田某家属代为退赃款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该项目部的谅解。


2016年4月14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田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延伸阅读


执法机关当不作为,主要负责人被追责


        在勉县阜川镇四坪村举行的西成客专勉县段4·22阻工违法人员公开处理大会上,有关部门对十余名阻挠施工的违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的两名村干部进行了公开处理,并对严重失职渎职的原阜川镇副镇长罗某、派出所所长朱某宣布撤职处分。对阻挠施工、扰乱单位秩序的张某、王某等13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


        原西成客专勉县段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阜川派出所所长朱某,在明知事件发生并接到报警电话后,既不出警、也不上报。次日,被堵车辆当事人到派出所报警,朱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处理,导致堵路事件持续了6天之久。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给予其留党查看两年处分,并撤销阜川派出所所长职务,调离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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