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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09-13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张智刚    盈科呼和浩特分所

              

             律说开号第二期,先讲一个故事,再给大家介绍两项由这个故事引申出来的重要的法律规则。这两项法律规则与我们每一个人的诉讼权利都密切相关。


              前几天,律所来了一位包工头,慕名找李荣律师,李律师让我一起接待。三人落座后,这位包工头掏出一沓材料,开始讲述他的遭遇。这个阶段,在医院叫作患者主诉,在律所叫作当事人陈述。听其陈述了解到,他之前承包了某楼盘的外墙保温工程,在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二审败诉后,包工头仍不服,跟我们说工程量确认有误,给他少算了不少,想委托我们申请再审。我和李律师边听他陈述边看材料,结果在二审判决书中看到这样一句,大致表述是庭审中双方对工程量确认结果均无异议。李律师指着这句话问他是怎么回事,包工头支支吾吾说是我派去出庭的人没提异议,我本人不认可。


              李律师又翻了翻判决书,确认了一下相关内容,告诉包工头这个案子也就到此为止了,启动不了再审,你拿上材料走吧。


              包工头的脸色一下子变得很难看,说这事就没办法了吗。我们只好跟他讲,你们在二审庭审中对工程量确认结果没有表示异议,就等于二审时认可了这个确认结果,放弃了以后再就此事提异议、主张相反事实的权利。现在终审已经结束,你又要否认这个结果提再审,有违民事诉讼禁止反言规则,法院通常是不会同意的。


              包工头拿着他的材料,黑着脸离开了律所。按照他主张的工程量和判决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二者差了将近60万。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说话算话,不能反悔,在法律上也是有相应规制的。


              这个故事还有一个插曲,谈这个案子的中间包工头还拿出一张借条,说有人借了他20万,好几年了不还,不知道通过打官司能不能要回来。我们一看这个借条,有明确的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早就过了诉讼时效。问他还款期限届满两年内对方有没有还过款或你有没有跟对方催过款,均答没有或有也没留证据。再问最近双方就这笔借款进行过重新确认没有,也答没有。我们只好告诉他,诉讼时效过了,现在起诉风险很大,对方一旦提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就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钱就要不回来了,所以最好还是先找到对方并想办法重新确认一下借款事实吧。


             这个插曲告诉我们,借钱是个技术活,借出去的钱时间长了不要,有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两项重要的法律规则,一个叫禁止反言,另一个叫诉讼时效。上面那个包工头就是因为不了解这两项法律规则,将可能本属于他的60万工程款和本来就属于他的20万借款(加上利息、违约金之类,最终数额比这个还要多),被迫供手送人。


             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词。在法律适用上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也称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等。实践中,除明示的言词如当庭陈述外,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和认可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而构成的自认,以及经法庭释明后仍既不明确表示认可也不明确表示否认的默认行为,也均适用禁止反言规则。


             禁止反言虽然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则近年来在各地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屡被提及并运用。理论界认为,禁止反言是国际上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视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适用禁止反言规则,对约束诉讼当事人的言行、维护既有的权利义务状态和安定诉讼秩序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也有其例外情况。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撤销自认,撤销认可,可以主张与自认相反的事实。比如,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以及虽不涉及身份关系,但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撤回承认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还有若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违背其本人意志且自认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者系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可不适用禁止反言规则。 


             而较之禁止反言,诉讼时效则在我国法律上有专门的明确的规定。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则将普通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特殊诉讼时效也有调整。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假如债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


             有的人将此误解为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就不管了,实际上的程序是这样: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一定会受理。但是在受理后,如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法院就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情形。这些法定事由主要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这里的其他障碍,主要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以及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和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至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则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这里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


              但是要注意,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请求延长诉讼时效,都需要对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或请求延长诉讼时效的事由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和事实理由得到法院采信后,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效果。


              事实上,除了禁止反言和诉讼时效,类似的特别是与诉讼时效类似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还有很多,比如自认规则、除斥期间、举证时限、执行时效、保证期间、保全期限、上诉期、申请再审期限等等。这些诉讼规则虽然都是程序性的,但均关乎我们实体权利之维护和兑现。而法律设置此类程序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人们珍视自己的实体权利,积极行使权利,而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以便法院能够更高效、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总结一句话,无论行使权利还是放弃权利,都要做个法律上的明白人。


              顺便提一下,本文的标题,取自于西方的一句法律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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