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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动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大咖律师巡讲(呼和浩特站)圆满结束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6-27

笃学不怠促发展

精进不休共进步



 笃学不怠促发展,精进不休共进步,2023年6月27日,盈科北京总部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盈科呼和浩特律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盈科呼和浩特律所专业指导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大咖律师巡讲(呼和浩特站)讲座”圆满成功。本次讲座特别邀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学院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永华律师,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律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彭坤律师、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杨飞律师亲临分享,律所50余位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积极参加。



《非法集资案件的争议问题及律师辩护方案》

张永华律师以《非法集资犯罪的争议问题及律师辩护方案》为题,围绕金融犯罪和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形势、合规问题VS刑事犯罪的辩护、非法集资无罪辩护的核心—资金池、犯罪主观故意VS主观恶性小的辩护、从犯辩护的重点问题等方面,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认定中的“非法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性”认定的现状,为与会律师们指明了非法集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思路。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出罪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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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坤律师以实务经验为出发点,以四起无罪诈骗案例解读“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出罪价值。在第一则“煤炭交易合同诈骗案”中,彭坤律师将一次完整的交易行为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的法律行为,重点阐释了物权交付行为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影响;在第二则“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借款”的案例中,抵押房屋系真实存在,不影响债务的清偿,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第三则“网络贷款诈骗案”中,就赃款进入法定代表人账户,是否必然能认定收款人与他人有犯意联络进行深入剖析;在第四则“隐瞒已抵押事实重复抵押”的案例中,抵押先后只代表债务清偿先后顺序,不影响债权的实现,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彭坤律师以学术理论为落脚点,利用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从法秩序统一原理、法益保护的刑法机能、程序正义原则等角度深入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四位一体”打造律师个人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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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分享了律师树立个人品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四位一体”打造个人品牌。专业是一名律师安身立命之本,律师的个人品牌本质上就是自身的专业形象,“万金油”律师势必会被淘汰,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树立专业品牌才能在法律市场中增强自身的辨识度。所谓“四位一体”即四种渠道和方式,包括线下活动、自媒体、传统媒体、直播。杨飞律师结合自身经验和大家分享了自己如何通过这四种渠道和方式树立自己的专业自信,打造自身的专业形象。

座谈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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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彭坤律师向在在场律师们签赠了新作《有效辩护—案例解析与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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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呼和浩特律所未来将持续关注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继续开展一系列的培训活动,积跬步,致千里。不遗余力地培养青年律师向着精于业务、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敢于表达的方向发展。日日精进、久久为功,为建设盈科呼和浩特品牌、打造精锐律师团队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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