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公司名称: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58号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楼3层

联系人:苏畅

手机号码:15598099313

座机电话:0471-6378086  

              


盈科动态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盈科动态 > 内容
盈科呼和浩特律所知法懂法-永续债要求提前偿付,法院是否支持?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07


永续债要求提前偿付,法院是否支持?



微信图片_20221207162738


作者/刘涛律师

图片              【案情简介】              

         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某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金购买了B公司于2017年3月发行的《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2017新华联控MTN001》)项下的6.01亿元,当期发行金额10亿元,发行期限为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在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永续债)。信用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结果为主体AA+;债项AA+,发行人为B公司,中期票据面值人民币100元。该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补充公司贸易及矿业板块镊铬复合材料生产、销售的营运资金需求,以保证公司经营业务顺利开展。

        《募集说明书》写明递延支付利息条款: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构成发行人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披露了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的风险。本期永续票据没有固定到期日,发行条款约定发行人在特定时间点有权赎回本期永续票据,如果发行人在可行使赎回权时没有行权,会使投资人投资期限变长,由此可能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除此之外,《募集说明书》中载明:“本公司通过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中期票据存续期间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可能影响中期票据投资者实现其中期票据兑付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向市场公开披露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债券持有期间,B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

          首先,B公司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重大事项披露义务,例如,未披露持有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4亿股被质押;未披露其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多家金融机构近百亿元的重大债务违约;未披露其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或保全案件高达几十个,涉及总金额高达56亿余元;未披露其持有的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几十倍轮候冻结,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B公司财务信用状况严重恶化且拒不提供增信措施,在成立债委会后,财务、信用状况持续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存在债券违约、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待偿还债务近百亿元;B公司的信用评级自2020年3月被评为C级,至2020年12月仍未改变;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延期兑付的票据再次违约;案涉票据的评级维持CC级等。

据此,B公司待偿且未能清偿的债务巨大,已经丧失商业信誉。A公司为保障投资利益,争取尽快清偿,以B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构成严重违约、B公司财务信用状况严重恶化且拒不提供增信措施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提起诉讼。

图片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就被上诉人B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达成的债券合同已于2020年8月19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诉人A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537,300,000元及利息;

           四、被上诉人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A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537,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图片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就案涉票据达成的永续债券合同是否应予提前解除,即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B公司未依约履行披露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募集说明书》要求,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上披露上述可能影响中期票据投资者实现其中期票据兑付的重大事项,且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等场合向市场公开披露的时间。在案涉票据存续期间,对于B公司涉及大额诉讼、仲裁,以及其持有的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被冻结、轮候冻结等均未能及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B公司虽主张相关诉讼、仲裁、被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中的大量信息在裁判文书网、上市公司公告等公开渠道已对公众公示,但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是B公司作为发行人的重要义务,不能因投资人可通过其他渠道自行查知而免除发行人的重要义务。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要求,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时间不应晚于证券交易所等场合向市场公开披露的时间,说明仅在证券交易所等场合公布,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要求。

         因此,《募集说明书》中要求B公司在指定网站披露的重大事项中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等。据此,B公司未能就上述事项履行披露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二、B公司的财务信用状况恶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B公司信用评级下降。

        2020年3月,大公评估公司发布公告将B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C,案涉“17新华联控MTNO01”信用等级调整为CC。2020年9月,大公评估公司发布公告确定将B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C,案涉“17新华联控MTNO01”信用等级维持CC。即B公司主体已被评定为不能偿还债务的级别;案涉债券已被评定为在破产或重整时可获得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的级别。

       (二)B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多支债券的给付义务。

        B公司因多笔债券未能按期兑付本息而被多个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同时涉及其他诉讼、仲裁,B公司的大量资产被法院冻结。上述案件中,部分案件已经生效,判决B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等。再结合上述信用等级下降等事实,充分体现了B公司的偿债能力在合同签订后已明显恶化。

      (三)《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当遇到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等事项,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

        本案中,根据《募集说明书》已召开持有人会议并通过决议,要求B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提供增信措施、提前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B公司拒不按照持有人会议议案要求提供增信措施,亦不提前清偿债券本金及利息,同时未能完全依约履行披露义务。

      (四)《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偿债保障措施。

      《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果发行人出现了信用评级大幅度下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发行人将采取不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等项目的实施、变现优良资产等措施来保证本期中期票据本息的兑付,保护投资者利益。现阶段,B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采取了上述相应措施来保证本期中期票据本息的兑付。

      (五)《募集说明书》约定了大公评估公司的跟踪评级,但B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不再委托大公评估公司对其信用评级。

       B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委托新的评估公司进行跟踪评级,使案涉债券的评级工作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信用风险提高。

       法院否定了B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关于A公司在认购时明知诉争票据是永续债券且存在诸多风险的答辩意见,且该理由不能对抗其未披露公司重要信息之根本违约行为以及债务履行能力根本性下降之事实。

        综上,B公司涉诉案件众多,被冻结、查封财产数额巨大,但其拒不按照持有人会议议案要求提供增信措施,亦不提前清偿债券本金及利息,加之未能履行披露义务,导致A公司无法实现购买并持有债券可以收回本金及利息的合同目的。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债券持有人通过流通债券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其持有债券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债券市场存在的重要价值之所在。发行人依约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等,属于企业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重要要求。B公司多次未按约披露重要信息,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企业信用风险、投资价值的判断,以及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而导致案涉债券缺乏市场流通性。

        发行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导致根本违约,投资人欲通过出售票据收回本金的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下,即使是本身就存在着债券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的风险以及利息递延支付的风险的永续债,发行人也应当提前赎回并进行赔偿。


[[ImgSrc-foot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