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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动态丨盈科呼和浩特律师受邀录制《说法论典》节目——股东享有的权利
编辑: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7-05

《说法论典》

股东享有的权力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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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5日,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台炬传媒《说法论典》栏目播出了第三期公司股权普法节目,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呼和浩特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涉外民商事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人才战略与教育委员会主任李宝龙律师受邀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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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论典》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联合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台共同制作的一档法治访谈节目,旨在打造全民普法新阵地。
《说法论典》节目以“法治生活、服务群众”为宗旨,紧紧围绕社会热点法治事件和基层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通过律师说“法”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条文解读,对案件纠纷进行法理评析,对焦点事件进行法治研讨,引导群众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日常生活。
节目中,李宝龙律师就 “股东享有的权力” 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解析,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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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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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资产收益是投资人的主要目的,而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是实现收益的方式。股东权力如何有效驾驭、优化组织、稳步发展,是创始股东必须面对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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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身份权   

即股东依法享有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登记确认的权利,这是证明自己是公司股东的形式。如: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票等是股东身份的象征。

     《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125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二、知情权   

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股东的知情权受到限制,或认为披露的信息有问题,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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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表决权   

是股东涉及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是否能够落实,是保护股东财产的重要方式,股东往往通过表决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04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主持股东会议权   
 

若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依法、不依章程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101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投资收益权   
 

是指股东享有分红和资本增值的权利,这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目标。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86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六、质询权身份权   

是指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股东了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事项的详细情况,亦是对董事、监事和经理人等公司参与人行为的一种威慑。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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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提案权身份权   

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的权利,可以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更完整、更充分的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八、撤销权   

当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的会议决议内容违法、或程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的权利。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股权收购请求权   

即请求公司收购个人手中股份的权利。当股东无法将股票或股份售出,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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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请求解散权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一、诉讼权   

诉讼权是保护股东权利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股东权利的保护底线。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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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视频李宝龙律师详尽的解析了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及公司成员都应本着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勤勉忠实履行自身义务只有公司发展的好股东及每位公司成员利益才会有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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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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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龙律

盈科呼和浩特律所律师

姓     名:李宝龙  Li Baolong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职     务: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 

盈科全国“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区域主任;

盈科全国“体育产业法律中心”区域主任;

盈科呼和浩特“人才战略与教育委员会”主任;

盈科呼和浩特“涉外民商事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部门主任;

盈科呼和浩特“LAW & ORDER|法·言”团队负责人;

盈科“一带一路”律师团队双语(英语)律师。

社会职务:

李宝龙律师现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秘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国际商会内蒙古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国家法律援助中心12348服务热线服务律师;

专业评价:

李宝龙律师专业聚焦聚力于涉外、民商事、新媒体运营、金融、公司法、劳动法、行政法、教育培训和政府事务等领域。在疑难复杂争议解决、重大商业金融项目、推动依法行政等业务方面卓有成效,为企业并购、投资风险评估、股权设计、架构重塑、光伏新能源、煤炭资源配置、公司破产重组等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多家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专业协会等领域主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事前风险识别、事中决策把控、事后争取权益,化解纠纷,全过程系统化的法律专业服务素养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

荣     誉:

2019年获北京盈科“全国优秀政府法律事务服务律师”称号;

2019年获北京盈科全国“未来之星”称号;

2019年入选蒙古国“一带一路”团队律师成员;

2020年获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首届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2021年获北京盈科“全国优秀政府法律事务服务律师”称号;

2021年获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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